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以检察履职助推生态环境保护效益最大化为视角
张斌 陈林林 银秋华 俞慈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下简称“两诉”)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法治保障,虽然产生于同一时期,且均为“公权力主导型”司法救济模式,但在顶层设计上,分门别类推进,缺乏系统考量,衔接上相互干扰、重叠,导致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监管职能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过程中双双走偏、异化,更遑论合力之形成,对现行混乱行权的矫正和宪法框架内各自功能定位的回归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