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0年,我国结婚登记人数分别为1010.8万对、926万对、813.1万对,同比增长率分别约为 -4.56%、-8.39%、-12.19%,结婚人数呈逐年递减且递减速度加快趋势。与此同时,我国新出生人口数分别为1523万、1465万、1200万,受我国全民接种新冠疫苗的影响,预计2021年新出生人口数必再创新低。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是多样的,从性别视角来看,生育率低的主要原因是现今社会中性别的不平等和婚育行对女性的不经济性,共同引发了女性对未来生存状况的担忧和对婚育行为的恐惧。
首先,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女性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因性别歧视的隐蔽性,女性享有的平等权利无法得到完全保障,对生育率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平就业的权利。
1.女性生命权依旧遭受威胁
2020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3,联合国设定的正常比值为103—107:100。该数据表明,自生命之初男女性别不平等现象依然严重。仍有部分女婴因人为性别选择失去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机会,人为性别选择的生理性痛苦也由孕产妇女性群体承受。受传统婚育观念,财富分配以及姓氏延用等观念的影响,社会仍有部分群体认为养育女性是“赔本的买卖”。这种行为不用付出与之匹配的经济成本并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惩戒,造成育龄妇女减少,人口性别比失衡。
生育给女性带来的生理性不适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目前仍没有完善的医疗制度及手段最大程度地减轻该痛苦。目前我国平均分娩镇痛普及率大约在30%,相比于发达国家80%至90%的比例依旧偏低。从经济角度看,部分产妇家属家属因无痛分娩较高的价格(人民币2000左右)且不纳入医保而不愿使用,大部分医院因无痛分娩创收少,以麻醉医师短缺为由,不提供该项服务或极少量供应。且在产后,因为经济因素的影响,参与专业产后身体修复的女性极少,仍有大量女性与产后脱发、漏尿、子宫脱垂等病症终生相随, 产妇的生命权被严重漠视。
除此之外,女性在成长过程中遭遇虐待、家暴、故意杀害等人为伤害的比例远高于男性,恶性杀妻案件频发,由性别比失衡引起的妇女买卖、性骚扰、性犯罪等现象增加。
2.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依然无法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财产权
“女孩子结婚后是没有家的”,这句现代流行语清晰地反映出了女性婚后如遭遇不幸无法从娘家和夫家获取物质及精神支持的窘迫现象。受传统嫁娶观念的影响及女性极少获得子女延用自己姓氏的权利的事实,在我国现今社会中,大部分女性仍然被剥夺了家庭和集体财产分配权。父母认为抚养女孩至拥在社会中有独立生存的能力即可,不会像抚养男孩一样为其婚育提供房产等经济支持,在年老分配财产时一般也不将女儿纳入分配对象。在农村集体财产分配中,很多女性婚后即使户口没有迁出仍然不被认为是集体财产分配对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做了严格界定,对普通家庭来说,房产是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且能实现一定保值增值功能,但结婚一般是由男方或其父母出资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即使女方参与了共同收入还贷及装修,在房产分割中女方只能获得共同还贷部分自己能证明的出资部分(不包含房产增值和装修部分的资金),男方在房产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一旦婚姻破裂,女性将会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
3.女性职业发展受婚育因素影响大
近几年社会上产生的“母职惩罚”这一词,便是用来说明成为母亲后,因为被社会看做承担家庭劳动及生育责任主体的女性在职场上四处碰壁的困境。
《2021智联招聘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职场女性整体薪酬为男性的83%;在招聘过程中,有超过半数女性被问及婚育状况,比男性高2倍多;职场女性在因照顾家庭放弃事业发展的比例比男性高6.4%;在婚育过程中被调岗降薪的比例比男性高5.7%;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了女性享有产假的权利,但仍有7.8%的女性出于失去工作的恐惧或企业的暗箱操作未享受假期。
在晋升方面,女性因为照顾家庭导致职场经历不成系统,若处在婚育阶段,则被认为没有精力全身心投入工作,被动失去晋升。家庭劳动、婚姻状况、生育应为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成为女性在职业上发展的绊脚石,严重影响了其职业价值。
妻子和母亲的身份被看做是职业发展的累赘,即使没有成为妻子和母亲,仅仅是因为处于婚育年龄,就被企业拒绝录用或晋升,不能在职业发展上被公平地对待,成为职业女性恐婚恐育的最重要原因。
其次,从家庭和社会角度来看,婚育行为对女性的不经济性使女性更加谨慎进行婚育行为。
4.婚姻中女性生育和从事家庭劳动的价值不被认可
婚姻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将生育和家庭劳动划分到社会劳动领域中的私密领域,与公共领域隔离开来,被排除在社会总劳动之外,无法获得相应经济报酬。
人口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现今社会过于强调生育行为的家庭性,而家庭作为私密领域使得女性生育行为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被动承担了绝大部分社会生育成本。
受传统观念及女性在社会分工中无法与男性同工同酬的影响,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大部分子女养育、教育、家务等家庭劳动且被认为理所当然。男性参与家庭劳动的概率和强度极低,家庭劳动的经济价值被漠视。
5.女性被传统婚育道德观念绑架不堪重负
在社会大部分人的观念中,女性生育被认为是必尽的义务,而不是可以选择的权利,部分家庭甚至连生育性别都要进行人工干预,重男轻女观念、男权意识依旧根深蒂固。其次,因婴幼儿看护无法与工作同时进行的原因,许多女性被动成为全职家庭主妇,繁重的家务及婴幼儿看护工作使其对外部世界的变化不再敏感,同时因为失去经济收入来源消费能力降低,很容易产生自我价值感缺失、精神抑郁等问题。近年来频发的年轻妈妈跳楼事件深刻地反映出了女性在该方面的困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解决女性对婚育的后顾之忧,除了要在法律制定及其执行上更为全面和严格,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性别及婚育意识,最重要的是要从经济上改变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处于从属地位的的现状,解决女性从事家庭和社会双重劳动的问题。
恩格斯认为婚姻是私有制的产物,要改变女性在婚育行为中的不利地位和经济上受压迫的现状,就需要把家庭私密领域劳动变成社会公共领域劳动,保障女性所从事的家庭劳动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平等性,另外还需要鼓励更多地女性参与公共事业,提高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这样才能解决女性从事家庭社会双重劳动的问题,但该局面实现的前提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属性。这与我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即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不谋而合。
受限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在我国目前还无法完全实现,但仍可采取一定措施促进男女性别平等和改善婚育行为对女性的不经济性。
6.对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因性别歧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隐藏性,女性维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很高,所以需要对相应行为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在惩戒侵权单位的同时,为女性提供经济上相应的风险补偿,起到鼓励其积极维权的作用。
7.从经济上和法律上认可女性生育和从事家庭劳动的价值
若生育和从事家庭劳动仅被看为是不参与社会总劳动的家庭私密领域劳动,其价值就会被漠视,且因繁重的生育和家庭劳动,女性在职业发展中处处受限,进一步增加其婚育成本。若这种现象持久存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远离对自身不经济的婚育行为。所以要在经济上认可其价值并在法律上加以保障,使女性在婚育中拥有能够获得家庭及社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8.减轻女性生存发展负担,形成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对能够为育龄女性群体提供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建立普惠性的婴幼儿托管机制;从法律上规定男女产假时长相等且必休,实现企业用人成本方面性别无差异;给予生育行为相应的医疗、生活、住房、教育费用上的补贴,创造生育友好型社会。
生育最终是由女性这个主体来完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人口增长困局时,要格外注意女性平等权益的保护和重视其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使生育成为对女性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利的经济行为,这样才能提高其生育意愿,提高生育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