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网络短视频概念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短视频APP逐步出现在人们的手机中,刷短视频以及拍短视频成为了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截至 2020 年 12 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已经达到 9.27 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达到 8.73 亿,占网民总数的 88.3%。短视频平台迅速崛起。但是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往往也会伴随着新的法律问题产生,短视频的出现也会引发法律问题的出现,在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之前首先要界定何为“短视频”。《2019 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中指出,短视频指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的网络视频,具有社交属性强、创作门槛低、观看单个视频耗时短和场景便捷等特征,更加符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碎片化内容消费习惯。也正是因为网络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短平快、收益快等特征,导致现在网络短视频出现了一种“泛滥”的现象,不同种类的网络短视频层出不穷。
(二)网络短视频的分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将网络短视频分为4类。
1.具有一定“剧情”或“设计”的短视频
这主要是指在抖音、微视、微博等平台上,相关网络用 户发布的一些设计好的小剧情视频或者一些做饭、吃播、电商营销的视频等。这一类短视频从内容上来讲,内容较为丰富,且有一定的设计性与营销性,通常拥有的“粉丝”数量也比较多。
2.无“剧情”或“设计”的“随手拍”的短视频
这主要是指不以营销为目的,大多数网络用户通过短视频APP随手发布自己的日常,简单地记录自己的生活的短视频。这类短视频从内容上来讲,内容比较简单,一些就是不到一分钟的自拍或借助一些特效的自拍短视频,且不以营销为目的,与微信朋友圈的功能相差无已。
3.对影视或体育等作品的剪辑视频
这一类主要是指抖音或微博等平台上,一些博主对一些热播的影视剧或比较火的体育赛事做的一些剪辑,既包括自己剪辑分割为多个片段分别发布,也包括自己剪辑的一些特辑短视频的合辑,比如“某某CP”、“某球星得分合集”等等。这类网络用户的粉丝数量以及相关短视频的观看量也比较大。
4.对其他作品的点评视频
这一类主要是指相关网络用户对一些影视剧或者一些比赛自己所做的一个介绍或者评论的视频,比如一些平台用户“xx 说电影”、“xx讲足球”等等。这一类视频有的是有相关影视或比赛的原画面,配上网络用户的解说或点评就构成了一个短视频;有的则是没有相关影视或比赛的原画面,可能会在视频中仅仅出现自己的脸或者没有任何影像。这一类有些网络用户的粉丝比较多,相关网络短视频的点击量也比较大。
二、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市面上存在着多款网络短视频APP,比如微博、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微视等,每天都有大量新的网络短视频发布出来。但是由于网络短视频成本低、维权难等特点导致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人民网法务部主任、版权保护新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滕力表示:“权属不清、动态取证、侵护新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滕力表示:“权属不清、动态取证、侵
根据前述对网络短视频的分类,也可以相应地将网络短视频侵权的行为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针对的是不同网络用户之间相互抄袭短视频的创意,即在未经过原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一样的创意,甚至有的台词、场景都一样,只不过是换了主角而已。
第二种,针对的是完全的“复制粘贴”,即在未经过原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短视频完整地复制转发到网络短视频平台上。
第三种,针对的是“剪刀手”式剪辑短视频,即把长视频剪辑拼接成一个个的短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网络传播。特别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模式较为普遍,在未经过原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有的是直接将一个作品长视频剪辑为短视频进行发布,并未作太多修改;有的是将多个作品剪辑拼接为一个新的视频。
针对以上三种侵权模式,由于网络本身自身的特点,导致侵权相当容易,但是由于网络传播速度较快,有时难以找到原始侵权人,维权时取证难且维权成本高,导致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越积越多,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一)网络短视频目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网络自身的特征以及技术问题导致监管困难
网络本身就具有实时性、传播速度快等特征,网络短视频一旦被发布,传播速度极快且非常容易被他人拿来篡改、编辑。另外,由于每小时甚至每一秒钟就有大量短视频被发布到网上,现有的技术难以做到对每个短视频都实时监测。而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难以改变。
2.网络短视频保护的体系尚未完全确认
网络短视频分为多个种类,不同的网络短视频的保护方式不同。有的网络短视频如果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可以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有的则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保护。但是,目前对于网络短视频的保护尚未确认一个系统的体系,导致网络短视频的侵权更难以得到治理。
3.“避风港”原则为网络短视频平台提供保护伞
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连接多个主体的一个平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平台对网络短视频的监管对于网络短视频的保护有重要意义。基于技术中立原则、利益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民法典》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皆确立了避风港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短视频平台往往以“避风港原则”为由推脱责任、不作为,这就导致网络短视频侵权更加难以得到救济。
4.相关用户素质参差不齐
玩手机的人每个年龄阶层的都有,大到六七十岁,小到三四岁的小孩,都会刷短视频。虽然侵权的人年龄范围跨度没有这么大,但是换个标准,不同学历水平的人都会刷短视频,发短视频。有的人法律素养并没有那么高,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就会采取侵权的方式。
(二)网络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
关于网络短视频是否为作品,学界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一致认可的一点是对其是否是作品的认定要以独创性为着眼点,关于独创性的认定,主要是“独”和“创”,“独”即独立创作,“创”即具有创造性且是首创的。但是学界目前关于网络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讨论比较笼统,较少对网络短视频的属性进行分类讨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条明文列举的作品种类包括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根据网络短视频种类的不同,其定性不同,当然可以选择的保护措施也不同。
首先,对于具有一定“剧情”或“设计”的短视频,如果是原创者的话,该短视频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且系独立创作,应该认定为作品。
其次,对于无“剧情”或“设计”的“随手拍”的短视频,其实按照最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来看的话,其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可以认定为作品。但是如果上升到进行版权保护的层次来讲的话,对其则要慎重认定。要考虑“利益平衡”和“最小规模”原则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对于此类短视频不宜进行版权保护,因为这类短视频数量太大了且相当一部分实际价值意义并不大,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对其进行版权保护耗费资源且意义不大。
再次,对于对影视或体育等作品的剪辑视频,这类视频都是在原有视频的基础上做的一个整合,从这类视频本身而言,如果在剪辑、整合的过程中没有经过原作品权利人的同意,其已经构成侵权了,当然这也是我们讨论的侵权方式之一。但是对于经过原权利人同意而创作的相关视频,其属性怎么认定,这个可能需要再进一步分类厘清。对于只是单纯的将长片段分割为一个个短视频的这种不宜认定为原创作品,可以适当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对于有一定想法、一定创意的剪辑作品,在不侵犯原有作品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作品。
最后,对于对其他作品的点评视频,在不违反法律以及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所做的一个讲解和点评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在符合独创性的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作品。
(三)网络短视频涉及的主体分析
对网络短视频进行保护要厘清这其中涉及的主体以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保护的程度以及标准其实主要取决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对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亦是如此。网络短视频侵权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方主体:原创者、侵权者(包括个人和组织,可能是多方,出现在多个过程中,因为可能会有叠加侵权的情况)、网络短视频平台以及可以观看到网络短视频的社会公众。我们既要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惩治侵权者,激励创作;同时也要遵循技术中立等原则,一定程度地对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利益进行保护;最后也要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进行考虑。
四、对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
通过前述对网络短视频的分类以及各种网络短视频属性的认定发现,并不是所有网络短视频都可以进行版权保护,对于那些可以认定为作品的网络短视频可以把这些网络短视频划分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之中,比如有的可以划分为口述作品(比如一些点评短视频等),有的可以划分为视听作品(比如自己设计的具有一定剧情的短视频等),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对这些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如果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将新事物进行解释,进而将其划入现有法律规范规制范围内,则没必要进行新的立法或修法。对于那些不能认定为作品的网络短视频,有的可以将其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对其进行邻接权保护,邻接权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这也正好与网络短视频实时更新的这种形势相符;有的既不能认定为作品也无法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对其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采取相应的配套对策对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
有了对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的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就有了一个规制的大方向。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规范落实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体系。要根据涉及的几方主体分别制定不同的配套规范,比如针对网络用户可以出台一个较为细致的配套规范,规定网络用户在发布网络短视频时应该注意的版权问题,制定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等;针对网络短视频平台,制定事前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督的规范,当然把重点放在事前审查中,相关行业也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制定一定的奖惩措施;针对观看网络短视频的网络用户,设立公众监督机制,可以设置一定的奖励鼓励公众对网络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从多方入手,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短视频的版权,可以相应地开通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网上登记平台,一方面可以为网络短视频设立一个版权权利凭证,有利于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在申报登记版权的时候,可以通过对已有的网络短视频进行对比进行审查,避免侵权短视频的发布。
(三)避免网络短视频平台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前述也提到了网络短视频平台为了追逐利益,而采取避风港原则作为自己的保护伞,不利于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不仅仅针对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避风港原则本身对于版权保护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举证责任分配上面加重了版权人的负担、未对再侵权作进一步的规定、“必要措施”的局限性、“通知-删除程序”的滞后性等等。需要对避风港原则的局限性作进一步的细化补充规定,严格审查网络短视频平台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
(四)提升技术,加强对网络短视频的审查与监管
为了更好地做好对网络短视频的事前审查,可以从技术层面入手,不断提升优化技术。由于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网络短视频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在每个网络短视频发布出来之前需要与先前的视频数据库做一个对比,审查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这一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这也导致当前网络短视频平台事前审查效果不好,需要优化网络短视频数据库,提升技术,进而进一步提高审查的效率,从而达到事前审查的效果。
五、结语
网络短视频的出现以及普及是科技发展的结果,这个趋势是不可逆的。但是网络短视频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要正确对网络短视频进行定性分类,从而选择相应的保护措施。由于有相当一部分网络短视频具有不同程度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所以对于这些短视频而言,对其进行版权保护是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未来网络短视频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配套对策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