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对战争罪行处置的比较探析
宋立彬
两次世界大战后,以战胜国为主体的国际社会都对战败国所犯战争罪行进行处置。两次世界大战的性质不同导致战胜国对战争罪行处置的方式也不同。一战后战胜国为维护霸权利益,片面追究战败国的“战争责任”,主要集中于“战争赔款”,最终导致战争罪行审判破裂。而二战后反法西斯盟国总体上以合作的态度准确界定法西斯战争罪行的法理范畴,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军事法庭惩治,为现代国际法中关于处置战争罪行的理论诠释奠定基础。比较而言,二战后对法西斯战争罪行处置体现国际社会在法理上的进步,尽管在实践中有所局限并造成负面遗留问题,但其合法性和正义性不容质疑。